【时 效 性】 | 闽财社〔2014〕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民政厅制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