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3]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农垦总局的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海南农垦总局省内所属三级企业除房地产、宾馆、广告企业独立纳税外,其他企业统一由海南农垦总局在海口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