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府办发[2005]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经成立。从即日起,启用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印章式样附后)。原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公章式样(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