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4]2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 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