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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3]1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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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47号)转发给你们。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属株洲、湘潭、岳阳支公司,应按季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季度申报暂不就地预缴,待年度申报时一次接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所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支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结算补缴应预交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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