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交换情报的查处、转复等工作;在征管中如遇到需要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请将情况收集上报市局,再由市局统一上报总局,由总局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