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8]1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凡在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防洪保安费。月工资收入在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经研究,对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缴纳的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