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预[200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苏财预[2003]69号)规定,从2004年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省(市、区县、乡)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中央分享60%,省(市、区县、乡)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004年1月1日后已办理的所得税缴退库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于3月31日前调整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