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解决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解决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基建欠款的市、州局,从2004年起,用1至2年的时间,用基建切块经费优先偿还基建欠款,基建切块经费不足以偿还欠款的单位,应安排其他资金予以偿还,省局不另行安排补助经费解决各地基建欠账问题。

    二、对有基建欠款的单位,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对其再审批新的基建项目。

    三、各单位的清理情况(基建欠款中有贷、借款的项目需附债权单位及金额清单)和填报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欠款情况表》请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省局,同时将电子文档放在行业网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