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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吉地税函[2001]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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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请示》(延边州地税农字[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关于“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免征契税”的规定,是指政府做为土地、房屋的最终使用者,进行一些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对被动迁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给予免征契税。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委托政府动迁办公室进行动迁,因占地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动迁办只是办理动迁的一个管理部门,所以被动迁居民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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