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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死欠核销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函[2001]2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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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省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2001]8号)实施以来,部分市县局上报的有关死欠销材料、审核程序、管理职责尚不够规范,给省局审批核销带来一定难度。为有利于加强死欠核销的管理,确保死欠核销数据的真实性,现对死欠核销有关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明确:

    一、申请死欠税款的核销,必须按纳税人分别填报《核销死欠申请表》(见附件),附法院裁定书、法定清算报告等复印件,并正式行文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核销死欠申请表》附有关材料,上报市县地税局。市县地税局计财部门必须对基层主管地税机关上报要求核销的死欠情况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定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签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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