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5]2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关年度”是指从虚报亏损行为次年至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虚报行为的前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发现虚报亏损是在纳税人虚报行为次年的,则只根据虚报亏损对行为当年的纳税影响,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