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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各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残疾人等特殊教育的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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