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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5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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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电信全资企业(单位)(名单附后)1999年度统一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在川、省邮电电信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际独立经济核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省电信全资企业(单位)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国税函[1999]7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 9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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