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4]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9号)规定,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向我省所属企业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提取管理费45万元。该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月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