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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5]1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我省个别地方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理解不准,对不从实际出发,统一标准普遍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税前扣除,必须在这次贯彻执行财税[2005]183号文时,进行清理纠正。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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