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5]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我省个别地方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理解不准,对不从实际出发,统一标准普遍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税前扣除,必须在这次贯彻执行财税[2005]183号文时,进行清理纠正。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