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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三明市海斯福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国税函[2009]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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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海斯福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明国税发[2009]10号)收悉。鉴于三明市海斯福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三明市海斯福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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