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8]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应于2008年3月底前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擅自改动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