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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关于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菲律宾原产货物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协定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12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7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7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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