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国税发[2006]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三、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作好新申报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四、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推行新申报表的宣传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的推行时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五、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六、市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关于推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工作,包括业务人员培训和纳税人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