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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国兴集团兴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赣地税函[2005]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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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江西国兴集团兴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5]14号)收悉。江西国兴集团兴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该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684599.56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你局应按规定对企业减免税作出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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