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6号)精神,特制定我区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杜灵欣 副区长副组长:蔡求源 区环保局局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建委、区安监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工商宣武分局、区质监局主管领导组成。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副局长许奇任办公室主任。
三、任务与职责分工
此次深入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将纳入我区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的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区环保局统一协调环保专项行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统一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协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二)区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工商宣武分局负责在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停决定后,依法注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
(五)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六)区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使其在生产、经营、储备等各个环节达到安全无害,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七)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对各类工地扬尘污染、建设工地无证、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质监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时间安排
根据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我区环保专项行动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上旬前)。主要是组建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宣传计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7月14日前,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宣传计划及信息调度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7月11日起,每周四报送一期《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中下旬)。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辖区情况,对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群众举报的问题开展摸底调查,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7月30日前,报送自查摸底情况报告和本区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上旬至10月中旬)。主要是对突出问题抓住不放,采取挂牌督办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月15日前,报送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完成总结报告。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依据《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见附件3)对各区县进行检查、考核并确定前八名进行表彰。
2005年11月5日前,报送本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总结》。
五、工作目标及重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重点,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环境执法长效机制,确保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改善我区的环境质量。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
(一)加大对城市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加大对各类违章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执法,着重加强对夜间货运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凡超标车辆,一律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禁止上路行驶。
(二)加大对城市噪声污染执法力度。继续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京环发[2005]69号)要求,加大对城市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及各类企业水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并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具体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查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建设项目。
(五)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由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解决时限,制定解决方案,落实部门责任,逐一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方案和解决时限及工作进度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六)对本区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做法进行纠正。
六、工作要求
(一)环保专项行动是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一项长久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各负其责,保证人力、物力投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对在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区监察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四)从7月11日开始,各成员单位将环保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有关信息,于每周四上午九点前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乔丹;电话/传真:63568859.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