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7]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仍按《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执行。各市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应按照省局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