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2005]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渝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验收和命名村民自治模范区的请示》(渝北府文[2004]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4]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56号)精神,经检查验收,你区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达到了民政部制定的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标准,市政府同意命名渝北区为村民自治模范区。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在辖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把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推上新台阶。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