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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虹口区曲阳图书馆收费主体的复函

【时 效 性】 沪财预[2005]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图书馆:

    你馆《关于增设上海市虹口区曲阳图书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图情[2005]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虹口区曲阳图书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票据使用和收费资金的管理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图书馆读者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5]46号沪价费[2005]3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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