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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2]2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政策的报告》(鄂电司财[2002]50号),要求对其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考虑到湖北省电力公司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经省局研究,湖北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办法,仍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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