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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5〕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已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以“湘财税〔2003〕8号”文件于2003年3月12日转发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12.15.发出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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