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稽[2004]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发[200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继续规范税务代理秩序,严格划分税务代理和税收执法界限,进一步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