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51号)转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