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3]10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正2003)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江苏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6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所占资本为33200万元人民币, 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城市客车、底盘和相关零部件,并销售自产产品。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关于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同意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