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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3〕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下称《海域法》),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现就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面积在50公顷以上(含5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虾)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由各级政府根据用海面积分级审批。具体划分为: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含10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100公顷以下,60公顷以上(含6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60公顷以下,40公顷以上(含4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4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由各级政府根据用海面积分级审批。具体划分为:面积在700公顷以上的(含700公顷)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700公顷以下,400公顷以上(含40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4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相关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审查批准。

五、为确保用海项目符合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实现海域使用申请报批备案制。市、县海洋行政部门对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申请,须同时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海域确权编号、用海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用海范围四至和海域面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海域使用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力度,切实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海域法》实施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文件下载: 苏政办发〔2003〕1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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