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土房管财[2003]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契税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局属权属登记中心、房屋土地交易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经济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以继承或遗赠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2003年1月2日以后办理了房屋继承或遗赠手续并缴纳了契税的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到办理手续机关的所在区、县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