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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税[2002]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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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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