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1]3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精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将于2001年底到期。为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工作,现将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一步核实,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工作。
二、各地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批。需报省局审批的,要在12月10日之前报至省局。
三、各地要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最终情况进行统计,连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一并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