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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1]3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精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将于2001年底到期。为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工作,现将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一步核实,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工作。

    二、各地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批。需报省局审批的,要在12月10日之前报至省局。

    三、各地要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最终情况进行统计,连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一并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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