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2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3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3]6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