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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发[1999]2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省地方电力销售公司为各地代收的差价电费,有一部分滞留在各市、州供电公司(原电业局),未按货款归属回货款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做到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各市、州供电公司收取的差价电费,经省国税局检查处核实后,确实未回货款所在地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可由各市、州国税局就地在9月底前补征入库。

    特此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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