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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公告

【时 效 性】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和第116号公告,经审核,现就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附件2所列企业可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对于外购柠檬酸生产柠檬酸盐的生产企业,2009年内暂不要求其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对于出口其他柠檬酸盐(包括钾、钙、镁、酯类等)的生产企业,2009年内暂不要求其出口业绩达到1000吨的标准。对涉及上述情况的生产企业,只给予柠檬酸盐类出口许可。

    附件:1.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2.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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