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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0]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54号  2000-07-19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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