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1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辆购置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车架)发生更换(包括单一更换底盘和底盘、发动机同时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只更换发动机而不更换底盘的,经请示总局同意不再计算缴纳车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