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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潭耒、益常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4]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交通部《关于同意将京珠高速公路湘潭至衡阳段公路收费权转让给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交财发〔 2000〕2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转让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批复》(湘政办函〔2003〕241号)及省交通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衡阳至耒阳段收费权转让期限的通知》(湘交办函〔2003〕92号)文件下发后,潭耒和益常段高速公路从2004年1月1日起已转由股份制企业收费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39号)文件规定,其收费票据应纳入地税机关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潭耒和益常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所属各收费站自 2004年8月1日起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通行费发票,原使用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潭耒和益常高速公路所属各收费站名单:

    潭耒段:大石桥、伞铺、王拾万、朱亭、新塘、大铺、洪市、冠市、新市、耒阳等收费站。

    益常段:德山、幸福渠、迎风桥、太子庙、军山铺、谢家铺等收费站。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通行费发票情况的检查监督,以确保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票据及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四、凡未按规定印制和使用地税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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