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3]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地区对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存在争议,从而造成该货物征免增值税政策不统一,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的解释,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农机”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