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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2]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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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我部于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已装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自1993年7月1日起,所有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这是为减轻或防止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为此,各级公安机关的全体干警特别是交通民警要模范遵守《通告》从现在起,凡驾驶或乘坐有安全带的汽车必须使用安全带。领导干部要带头示范并督促检查。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汽车驾驶员宣传《通告》和使用安全带的好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此件发至县、市公安局,传达到全体公安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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