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1]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前,我省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在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其所缴纳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凭完税凭证统一办理税款抵扣。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对符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1]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