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所字[1998]1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积极地与当地国税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做好下放的煤矿企业(包括随煤矿一起下放的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