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函[2006]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地方税务通用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820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省局要求,我市当前使用的《广东省东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广东省东莞市机动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和《广东省东莞市代理服务业定额发票》等3种旧版定额发票在使用完毕后将启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请各分局合理调配不同面额的旧版定额发票的使用,避免浪费。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