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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5]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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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扩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的请示》(东政[2005]14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单位税额(元/M2)

    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东政[2005]146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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