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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14〕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6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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