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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通地税发[200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审批权限问题县(市)企业总机构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县(市)地税局审批;市区企业总机构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市区辖管税务分局审批。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问题县(市)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分别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授权县(市)地税局审批;坏帐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授权县(市)地税局审批。市区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分别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授权市区辖管税务分局审批;坏帐净损失总金额在40万元(含4 0万元)以下的授权市区辖管税务分局审批。

    三、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权限问题市区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由市区辖管分局审核,4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核。县(市)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权限按通地税二[1998]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对照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应认真审核把关。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税务机关要予以剔除,审核审批要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应对一级负责,对由县(市)局、市区分局审核审批的材料,市局将进行抽查。县(市)局、市区分局对上年度审核审批的汇总情况以及分户清册在次年4月底前上报市局二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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