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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申报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函[2006]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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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拓展经济鉴证业务领域,积极参与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指导符合条件的所辖中介机构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申报,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省财政厅将对各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将纳入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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