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函[2006]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拓展经济鉴证业务领域,积极参与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指导符合条件的所辖中介机构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申报,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省财政厅将对各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将纳入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