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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5〕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省局要求确定以下奖励标准,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4]97号)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各单位应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的规定补充如下:凡举报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案件,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的经济奖励。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的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发票  违法  举报  奖励  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印发印3份

    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与财政厅协商同意,对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字[2003]33号)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的规定补充如下: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的六月三日

    题词:发票  违法  举报  奖励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印发校对:滕一良

    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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